臺 北 市 私 立 滬 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章 程

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六日 成立大會訂定
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一○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一○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三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
第一章 總  則


   第一條→本章程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之。
   第二條→本會定名為『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校友會』以下簡稱《滬友會》
        英文名稱(Taipei Private Hujiang High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. 簡稱 H.J.A.A)
   第三條→滬友會以北部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北市。

第二章 宗  旨

   第四條→滬友會以連絡感情、砥礪校友間學術之研究,促進校友互助合作,以發揚母校「信義勤愛」精神為宗旨。

第三章 任  務

   第五條→本會之任務如下:
       (一)關於會員連絡、調查登記事項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二)關於會員互助合作及介紹職業事項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三)關於會員學術研究事項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四)關於會員福利舉辦事項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五)協助母校舉辦各種活動事項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六)有關會員權益或其他事項。

第四章 會  員

   第六條→本會會員分為:
       (一)基本會員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二)榮譽會員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三)贊助會員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(四)永久會員。
   第七條→凡設籍於北部區域,贊同本會宗旨,曾在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畢業、肄業者
       (一.含民國六十九年以前之初中部,二.非在校生)為基本會員。
   第八條→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本會之會務有特殊或具體貢獻或具有第七條資格設籍於外縣市者,
      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為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。
   第九條→凡本會基本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會員。永久會員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同。
   第十條→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或會員
       大會之決議予以警告、停權或除名之處分。惟除名處分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   第十一條→本會基本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   第十二條→基本會員應履行的義務為: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(一)遵守本會章程,並按期繳納會費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(二)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
   第十三條→基本會員應享之權利為: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(一)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(二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(三)創制權及複決權。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(四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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